“两高”首次认定环境污染行为 达到认定标准可追究刑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4-1 14:26:21 浏览量:


“两高”首次认定环境污染行为 达到认定标准可追究刑责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因此,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

    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

    【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

    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

    【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按照以前的法规,如果对这种行为追究责任的话,要认定这种行为造成了哪些后果。

    而按照新的法释,只要认定在保护区内排放了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这种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追究刑责,不需要再去查是否发生中毒事故,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不需要去评估给公私财产造成了多大损失。从结果认定到行为认定,法释会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伤害

    致1人以上重伤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法释】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胡云腾: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这部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按照2006年的司法解释,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从这一点上来讲,这部司法解释起到了“重典”治理环境的作用。

    焦点4 监管

    财产损失超30万追责环保官员

    【法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王灿发:目前企业私设暗井、渗井违法排污的情况很常见。这其中存在着部分当地环保部门放任企业的失职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更多用罚款手段,而不是用其他强制措施,督促企业整改。法释规定了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罚则,将起到较强的监督约束作用。

    焦点5 执法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将从重处罚

    【法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有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或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王灿发:一般来说,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污染企业在设计图纸时环保设施要同时设计,并与企业厂房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如果企业没有环保设施,政府部门不会予以审批,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愿使用这些环保设施。比如,处理有污染的水源的成本每吨需要10多元,企业不会全天开环保设备。环保部门来检查时,企业开机欢迎,检查人员走了,他们关机欢送。法释对这方面重点提及,将对企业有很多的约束作用,但是具体还要看执行的效果以及更细化的保障措施。 新京报记者邢世伟

    ■ 热点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有毒物质”认定标准

    二恶英、灭蚁灵定为“有毒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灭蚁灵”、“二恶英”等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孙军工表示,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法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新京报记者邢世伟

    企业违法排污三特点

    ●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

    ●二是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

    ●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近期侦破污染环境大案,控制疑犯118人

    招商重点项目部分非法排污

    新京报讯(记者邢世伟)近期,全国警方侦破了一批发生在辽宁、山东、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共控制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公安部表示,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社会关注,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采矿等企业,系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 案例

    1 事件: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污江河致鱼死370万斤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以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2008年3月,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2 事件: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排含砷废水财产损失百万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洼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

    还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3 事件: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排有毒废水20万居民停水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543.21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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